杭州富陽小伙小張(化名)年近三十,媽媽覺得婚房應該先準備起來。
去年,母親李女士通過自己的銀行賬戶向小張及房產公司轉賬共計200余萬元用于購買商品房。沒想到,簽了合同交完錢,小張和母親卻收到了法院的開庭傳票。
原告是小張的繼父,也就是李女士現在的丈夫葉某。
巨款贈予之后
繼父告了妻子和繼子
原來,李女士與小張的生父早年離婚,后來和葉某重新組建家庭,兩人共同經營一家小超市,收入頗為可觀。
這次李女士是給自己和前夫的兒子小張買房,沒有經過葉某的同意,也沒有與葉某商量。
葉某起訴到法院,認為這筆錢應該屬于他和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李女士將夫妻共有巨額款項贈與其兒子,侵害了他的財產權益,請求法院判決確認李女與小王之間的贈與行為無效,并要求返還贈與款項。
本案受理后,法官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并開庭審理,詳細聽取了雙方的意見。
李女士和小張堅持認為該款項不屬于贈與,款項的來源是小張之前存放在母親處的個人收入以及小張對小超市擁有的份額部分,故上述200余萬款項系小張的個人財產。所以,李女士此舉并不屬于私自處分她和葉某的夫妻共同財產,不同意返還該200余萬元。
法官經審理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案涉200余萬元款項的性質系李某與葉某的夫妻共同財產還是由李某保管的小張個人財產。
什么是“夫妻共同財產”?
焦點在此
法官對雙方進行了調解。
首先向被告李某和小張詳細解釋了相關的法律法規,明確告知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該款項系小張的個人財產,而法院一旦認定款項系夫妻共同財產,那么李女士將無完整處分權的財產贈與小張,其法律效力將會大打折扣,必將出現對被告不利的局面。
同時,法官本著家和萬事興的角度對原告葉某進行勸慰,希望葉某念及雙方的夫妻感情,積極修復雙方的親情關系,出于家庭和睦的考慮,對繼子女給予一定的幫助。
最終,雙方在法官主持下達成了調解協議,李女士和小張同意分期返還葉某70萬元。
根據法律規定,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而對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另一方面,因贈與物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是一種不分份額的共同共有,處分共有財產需要全體共有人的同意,即夫妻雙方的同意。夫妻單方面將共有財產贈與,需要另一方配偶進行確認,在其同意贈與之前,單方贈與行為的效力是待定的。
本案中,被告李某和小張雖抗辯該款項非夫妻共同財產,但未提交證據證明,且該款項系從李某賬戶轉出,在無相反證據推翻前提下,一般認為系李某與葉某的夫妻共同財產,且該款項數額巨大,非因共同生活需要而處分,故應當取得葉某的同意。李某單方贈與小張巨款,未經葉某同意,贈與行為處于效力待定狀態?,F葉某對此不予認可,李某私自處分的行為無效,葉某可以要求返還贈與款項。